晉江首例非法盜采石材被判刑10月
時間:2016-7-21 10:08:29 點擊: 次
昨日下午,晉江市法院一審對非法盜采石材的洪某進行宣判。對此類刑事案件進行判決,在晉江尚屬首例。明知無證盜采石材是違法行為,但心存僥幸而為之,非法采礦的洪某最終走上被告席。
法院審理查明,自2012年10月以來,洪某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,私自雇傭趙某等3名工人在英林鎮的一處山上非法開采花崗巖石,并將開采的石材銷售,非法獲利兩萬余元。2013年2月,在一次晉江市公安局聯合國土部門開展的打擊無證礦山盜采“回潮”的統一行動中,洪某的非法礦點被當場查獲。
經省國土資源廳鑒定,洪某非法采礦,破壞資源價值約24萬元。同年6月初,洪某向公安機關投案。
經審理,晉江市法院一審判處洪某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三萬元。
“我承認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,但迫于生計,也心存僥幸。”聽完法官的判決后,洪某表示后悔又無奈,但他認為法院對自己量刑過重。對于一審的判決結果,洪某表示將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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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,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,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,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、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,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,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,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處罰金。